2022安全評價報告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儲運部碼頭油氣回收裝置提標改造項目安全條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編號No:皖安評20220700029)
評價報告編號No:皖安評20220700029 |
||
項目名稱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儲運部碼頭油氣回收裝置提標改造項目安全條件評價報告 |
|
項目簡介 |
評價對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 |
|
項目類型:安全條件評價 |
||
項目內容: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安慶石化”)碼頭區域目前設有油氣回收設施一套,但煙囪排放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濃度無法滿足現行國家和企業標準,故擬對儲運部碼頭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提標改造,在碼頭作業站西北側空地內增加占地面積556.2m2的熱力燃燒爐(TO)系統一套用于處理裝船和洗船廢氣,并對廢氣安全輸送系統(裝船和洗船廢氣輸送管線)進行改造,分出一路管線進入熱力燃燒爐(TO)系統處理,一路仍然進入原碼頭區域作為事故應急狀態緊急排放,從而實現VOCs達標排放。 安慶石化儲運部碼頭油氣回收裝置提標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主要原料是已建成的碼頭區域內經冷凝吸附裝置處理后的裝船和洗船廢氣(成分:氮氣、氧氣、水蒸氣、甲苯、混合二甲苯、苯乙烯,含少量苯、汽油、航空煤油)及燃料氣煉廠干氣(成分:甲烷、乙烷、乙烯、氮氣,含少量硫化氫、氫氣)。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辨識,本項目原料廢氣涉及的苯、甲苯、混合二甲苯、苯乙烯、汽油、航空煤油及燃料氣涉及的甲烷、乙烷、乙烯、硫化氫、氫氣、氮氣等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安慶石化碼頭區域目前設有尾氣回收設施一套,主要處理2#~5#泊位裝船和洗船廢氣。目前現場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真空脫附)工藝,活性炭罐裝填活性炭共計23噸,雙罐設計。廢氣經活性炭吸附處理后經過15m煙囪直接排放。此套油氣回收設施處理后排放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濃度最高值達到20g/m3左右,無法滿足現行國家和企業標準。 本項目對現有的廢氣系統進行改造,考慮到碼頭2#~5#泊位裝船和洗船廢氣組分隨著作業品種的不同變化,廢氣氣量和濃度均不穩定,碼頭裝船和洗船廢氣均為間歇操作,綜合考慮投資、運行成本、處理效果和負荷適應性等各方面因素,本次廢氣系統改造方案采用TO(Thermal Oxidizer)即直燃式焚燒爐技術,TO技術通過高溫氧化原理對VOCs進行處理,處理后VOCs轉化為水、二氧化碳等。TO爐主要為立式圓筒形結構,內腔采用陶瓷纖維棉或耐火磚進行保溫隔熱,采用燃燒控制系統對爐內進行加熱升溫。為了使廢氣能在焚燒爐中充分燃燒,在爐體選型及布置方面都做特別設計:爐內設扼流圈,一方面增加煙氣的滯留時間,另一方面加強爐內擾流,使得氣體混合更加充分。針對碼頭廢氣工況復雜,燃燒控制系統可以根據實時氣量進行控制,控制燃料的輸出,進而實現節能減排的目的。 中國石化揚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揚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該項技術處理尾氣多年,生產工藝成熟、可靠。 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發改委令第29號,2021年修訂),本項目被列入第一類“鼓勵類”中第七項“石油、天然氣”中第8條“石油儲運設施揮發油氣回收技術開發與應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7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推廣先進與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第二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第19號)、《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應急廳〔2020〕38號)、《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5號),本項目擬采用的廢氣處理工藝、裝備未列入落后的技術、裝備類。 依據《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嚴格控制高風險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通知》皖應急〔2021〕89號,高風險危險化學品項目(簡稱“高風險項目”)包括:光氣生產企業,涉及光氣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藝以及硝酸銨、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纖維素、氯酸鉀、氯酸鈉等爆炸性化學品的項目。本項目生產工藝不涉及光氣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藝;主要原輔材料不涉及硝酸銨、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纖維素、氯酸鉀、氯酸鈉等爆炸性化學品,故本項目不屬于高風險危險化學品項目。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4〕5號),本項目冷凝吸附裝置預處理后的裝船和洗船廢氣涉及甲苯、苯乙烯、苯、汽油以及燃料氣涉及的甲烷、乙烷、乙烯、硫化氫、氫氣等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本項目為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辨識,本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高溫氧化單元處理的尾氣成分約74%以上均為氮氣,其氣相組成較難達到爆炸極限,不具有閃爆危險,氧化劑為空氣不具備燃爆危險性,產物為水、二氧化碳等,故本項目高溫氧化不滿足氧化工藝的工藝危險特點,不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關于聚焦“一防三提升”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皖應急[2021]74號),本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間歇和半間歇反應,因此不需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本項目冷凝吸附裝置預處理后的裝船和洗船廢氣涉及甲苯、苯乙烯、苯、汽油,以及燃料氣涉及的甲烷、乙烷、乙烯、硫化氫、氫氣均屬于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辨識,本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 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17〕1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21〕58號)辨識,本項目裝船和洗船廢氣涉及的甲苯為易制毒化學品。 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辨識,本項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根據《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辨識,本項目裝船和洗船廢氣涉及苯、燃料氣涉及硫化氫為高毒物品。 依據《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2號)辨識,本項目不涉及各類監控化學品。 依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辨識(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號),本項目裝船和洗船廢氣涉及的汽油屬于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 |
||
項目組 |
項目組長 |
余志德(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 |
評價人員 及任務 |
李祥兵、施騰龍(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收集資料、現場勘查、整改復查) |
|
祁冬東(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現場勘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周飛(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現場勘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
||
報告編制人 |
余志德、李祥兵、祁冬東、周飛、施騰龍(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 |
|
報告審核人 |
王斌(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 |
|
技術負責人 |
孫紅敏(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 |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夏炎(安全評價師) |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2年11月 |
|
現場照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