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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價 信 息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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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名稱 |
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新工廠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綜合分析報告 (報告編號:RX24-GP-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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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類別 |
機械行業 |
評價類型 |
安全生產條件和綜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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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天柱山路與佛嶺寨路交口東北角泰禾卓海智能產業園1#生產車間南邊部分兩跨車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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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 |
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德士河”)成立于2024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朱金春,注冊資本貳仟萬美元整,項目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天柱山路與佛嶺寨路交口東北角泰禾卓海智能產業園1#生產車間南邊部分兩跨車間,主要從事制氫設備生產。 根據市場需求并結合企業的發展方向,福德士河擬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天柱山路與佛嶺寨路交口東北角泰禾卓海智能產業園1#生產車間南邊部分兩跨車間,投資建設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新工廠項目。該項目已辦理了開展建設的相關手續。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本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21〕88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2010〕3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原安監總局令〔2015〕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本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其編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 2024年10月17日,受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擔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的編制工作。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項目分析組,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經分析組對項目危險性分析,辨識出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通過選用合適的安全評價方法對劃分的安全評價單元進行定性、定量分析、計算,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有針對性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對其安全條件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作出了明確的結論。分析組最后將上述所有工作情況匯總,編制完成了《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新工廠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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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田莉娟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施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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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務 |
職業資格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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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許微微 |
組長 |
S011032000110202000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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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成員 (報告編制人) |
張秀娟 |
成員 |
S011032000110192001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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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姣 |
成員 |
S01103200011020100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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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超 |
成員 |
S01103200011019200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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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周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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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展評價人員 |
許微微、方新超、郭新姣、張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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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情況 |
2024年11月27日通過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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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 |
(1)本項目選址、外部安全條件良好,與外部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防火間距符合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本項目功能分區較合理,建構筑物的防火分區設置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 (3)主要裝置、設施單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機械傷害、觸電傷害、坍塌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潛在的危險及有害性,該項目在竣工投產后必須重點防范的是機械傷害、相關方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4)該項目的生產工藝技術成熟、可靠,選用的工藝技術、裝置設備未列入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發改委令第7號)限制、淘汰類,選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能較好匹配整個生產過程。 (5)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本項目生產單元及儲存單元不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表1、表2中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因此經辨識,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綜上所述,本報告從提高項目本質安全條件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安全對策與建議,為項目后期的設計提供了前提條件和依據。故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需在下一步的設計、施工、設備安裝等過程中,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且采納并認真落實提出的各項安全對策與建議,確保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實,則對福德士河氫能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新工廠項目的整體分析結論為: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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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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